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3-03-15浏览次数:555

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

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

(试行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、严肃性和规范性,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 事故分类及等级认定

第二条 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,由于责任人(含指导教师、任课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等)故意或过失行为,影响研究生培养正常秩序、质量和学校声誉的行为或事件。

第三条 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的分类及分级:按事故主体分为指导类、教学类、教学管理类;根据教育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,分为重大教育教学事故(I级)、严重教育教学事故(Ⅱ级)、一般教育教学事故(Ⅲ级)。

第四条  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按《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》(附件1)所示情节认定等级,发生表中未列入的情节但经学校有关部门确认属教育教学事故的,由研究生部及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,根据具体事实,参照相应类别和等级认定。

第三章 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

第五条 研究生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发现并处理教学事故,填写《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》(附件2)。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隐瞒,违者一经发现,追究相关责任。

第六条 认定及处理程序:

(一)Ⅲ级事故的认定及处理,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,研究生部备案;

(二)Ⅱ级事故的认定及处理,由研究生部进行;

(三)I级事故的认定及处理,由研究生部进行,并提出处理意见,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。

第七条 事故责任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,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部门申请复议,逾期视为无异议,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结果。

第四章 事故处理

第八条 被认定为Ⅲ级事故的相关人员,由院(中心)进行通报批评,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(副主任)对责任人进行约谈。

第九条 被认定为Ⅱ级事故的相关人员:

(一)任课教师:本学期教学工作量扣减10%,且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;

(二)指导教师:本学期教师指导工作量扣减10%,且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;

(三)管理人员:本年度考核降档,且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。

第十条 被认定为I级事故的相关人员:

(一)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;

(二)任课教师:暂停教学工作一年,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教学岗位;

(三)指导教师:暂停招收研究生一年,整改经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招生

(四)管理人员:暂停行政工作一年,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管理岗位。

第十一条 发生I级事故的院(中心),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,由校长进行约谈,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,取消该部门本年度集体评奖评优资格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二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