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
课程排课与调课管理规定
一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,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杜绝随意更改上课时间、上课地点及任课教师的情况,保证各项教学活动正常进行,稳定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规定。
二 排 课
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课程表一经排定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。
第三条 课程的开课及排课要严格按照各专业方向的培养方案执行,无特殊原因不可更改开课学期、学时及学分。排课时应充分考虑课程性质,在安排教学执行计划时,应遵循教学规律。
第四条 课表的编排要方便教师授课,要考虑每位教师授课时间的均衡,一般情况下,任课教师不得对授课时间、区间提出特殊要求。
第五条 排课程序
1.每学期期末结束前一个月开始制定下一学期的排课计划。
2.全校性公共课由研究生部具体负责安排,制定公共课课程表。
3.各教学单位根据公共课课程表,制定专业课的具体课程安排,将课程表及配课表交研究生部汇总。
4.课程排定后,研究生部和各教学单位应分别对课表进行复核,检查授课教师、教室、班级、课程等是否存在冲突或遗漏等问题,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解决。
5.每学期期末结束前,研究生部正式公布下学期课程安排。
三 调 课
第六条 调课是指因故更改上课时间、地点、更换任课教师,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。教师调课需填写《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》,调课申请必须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1天以上办理。如遇特殊情况,不能及时办理调课手续,需事后补办。
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,除特殊情况外,一律不得调课。原则上每学期每名教师调课不准超过两次。
第八条 遇到全校重大活动必须调课时,由研究生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安排,并及时通知到各学院,由各学院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。
第九条 调换上课时间超过所任课程四分之一学时以上(含四分之一学时)的,必须更换教师任课。
四 附 则
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上课时间、地点、更换任课教师,调课后未进行补课,参照《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
二O一四年十一月五日